《环保法》修订给保险业带来新机遇
2007-03-14作者:王进阅读:
《环境保护法》将迎来十八年来的首次修订,这次修订必将考虑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就是公民生存和生活的生态环境不因为其他主体的有意或无意行为遭到破坏的权利。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一般会引起一系列的后果,如空气质量下降、水源污染、地质恶化、区域性发病率上升、死亡率提高、居民外流加速、区域经济落后、犯罪率上升、区域性贫困加剧等,从而导致居民的巨大福利损失,形成巨大的社会成本。可见,环境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去保护环境,在中低发达地区,似乎有点像“与虎谋皮”。地方政府需要GDP政绩,需要招商引资,需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需要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是硬道理”的前提下,对潜在的投资者必然过分许诺,对投资者必然过度保护。在发达地区,情况有所缓解。居民的收入提高必然对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更多的高科技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的投资人对投资的自然环境也越来越挑剔。因此,发达地区,如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对投资的准入开始设立越来越高的环境限制,并试图将污染大户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维护欠发达地区公民的环境权就显得更加尖锐和突出。
依靠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社会责任心,有点像奢望屠户“发发善心放下屠刀”。企业生存和发展,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降低最可能的成本,是其本能。控制污染产生,减少污染排放,处理污染后果等都将促使成本上升、利润下降,除非法律强制,企业能不为之决不为之也。
依靠政府的环保部门,更多地将沦为空谈。一方面,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对污染产业能松就松;另一方面,环保部门的财政预算有限,其额外收入需要依靠对污染企业的罚款。如果没有企业排放污染,环保部门就失去了额外收入。从这个意义上看,环保部门的部门利益与污染企业的数量及其排放的污染量成正相关。所以,指望环保部门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可能是一场空。
最后,只剩下公民自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公民维权首先得有法可依。现行《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只是:公民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可是,检举到哪儿呢?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或者打马虎眼或者推到环保部门。那就控告吧!可是控告到法院,法院受理不受理还是问题;即使受理了,控告者还要出控告费、律师费,还要收集证据,还要旷日持久地将官司进行下去。假设一切顺利,控告者赢了官司,他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吗?法院能执行补偿并关闭污染源吗?在这样的法律之下,谁去做那个检举或控告的傻瓜?忍气吞声,或者背井离乡就成了上上之策。显然,现行《环境保护法》确实到了需要认真修改的时候了。
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公正。受到伤害和损失,不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受害者必须从施害方得到等值的补偿甚至加倍的赔偿。新的《环境保护法》一定要体现这一基本原则,这才是公民之福,国家之福。深受哈尔滨大停水、徽县血铅超标、岳阳砷毒等成千上万事件的受害者们,理应得到应有的补偿,这将是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一部分。
如果新的《环境保护法》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给保险业也将带来全新的机遇。
试想,我国相当高比例的工厂企业还在源源不断地制造污染、破坏环境,直接间接地影响居民生活品质、财产价值和生命安全,居民,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可以想象,新法诞生后,将有多少工厂企业成为被告被推上法庭,全国范围内的赔偿总额将无法估量。
所以,只要存在污染和环境破坏,相关的工厂企业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存在被起诉的可能和被要求赔偿的风险。这种外部责任风险有点相似于产品责任风险,保险界一定可以设计出好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这一新的险种,涉及到的范围很广,影响很大。通过保险机制,既可扩大对居民的保障,维护每个公民的环境权,又可以敦促工厂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切实降低生产经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