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签约保险经纪机构自律公约
2010-08-16作者:综合管理中心阅读:
我司参与发起并签约《保险经纪机构自律公约》
保险经纪业在我国走过了整整10个年头,虽然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经纪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迄今为止取得不菲的业绩,各保险经纪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市场的无限潜力和巨大发展空间,吸引了各大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形成了内资与外资、股东背景与民营等多保险经纪主体“百舸争流、竞相发展”的喜人局面。
无庸讳言,少数经纪主体行为偏离市场规则,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市场行为有失公允,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经纪主体的市场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我司与其他经纪公司共同发起并正式签署了《保险经纪机构自律公约》。
《保险经纪机构自律公约》既能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各保险经纪的市场行为,又可保障其合法权益;《公约》的签署进一步完善了以《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为主体的制度环境,也必将是保险经纪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综合管理中心
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经纪机构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经纪人市场行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保险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经纪会员机构共同协商,特制订《保险经纪机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各签约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切实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一) 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不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 不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 不利用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四) 不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五) 不仿造、擅自变更全队合同,不使用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六) 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不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七) 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建立与保险人的良性互动
(一) 遵循最大诚信,不误导保险人,不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尽最大可能提供投保人以往年度的投保、出险、理赔、防灾防损等信息;
(二) 不与保险人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违法或者恶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任何形式的合作,不协助保险人的价格体系机构和个人以套取保费、做假赔案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虚构保险经纪业力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四) 不鼓励、不参与保险人可能的非理性价格竞争,根据情况,提醒保险人认真评估承保风险,在理性、合规的基础上报价或投标;
(五) 不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开展恶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六) 对保险人及期分支机构进行定期评级提名,鼓励与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保险人开展更多的合作;
(七) 对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保险监管机构。
第五条 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 不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经纪业务往来;
(二) 不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三) 不进行非理性价格竞争。在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关于佣金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依法协商确定佣金比例;
(四) 不使用正常经纪佣金往来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佣金,也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佣金及其他费用以外向保险人或其分支机构提出任何额外利益要求;
(五) 对于保险经纪人代收保费的,在收到客户保费后,将按约定及时将保费划转到保险人账上;
(六)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做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直接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七) 加强对本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恶意挖角,共同维护行业人才流动的正常秩序;对于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八) 各签约机构间将加强经验交流,团结合作,共同进步。对于在竞争中产生的的利益冲突,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大局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六条 中国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各签约机构均有权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建议中国保监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公约由各经纪会员机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签订,经各签约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对各签约机构及期所有分支机构均具约束力。
第九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由各签约机构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0年8月
【背景】
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自2000年中国第一批保险经纪公司成立至今的10年来,我国保险经纪行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保险经纪人以其较强的保险专业知识、市场营销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创新服务意识,服务于广大保险消费者,为国保险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外部生态环境,以促进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全体会员经纪机构签署了《保险经纪机构自律公约》,从多个方面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并倡议更多的保险经纪机构也能够按照本公约进行严格自律,共同打造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的更加灿烂辉煌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