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保险,保险中介不可少
2009-03-25作者:王进阅读:
“享受”保险,保险业的良性循环保险中介绝不可少,作用很大。
如果保险行业分工更细,专业化就更强,更多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就会不断涌现。保险中介可以为“享受”保险做很大的贡献,但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王 进
保险,顾名思义,是用来保障风险的。既然是保障风险,保险应该也能够是全社会的一种“享受”,一种“享受”的体验。
跟其他行业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享受”是一个共性特征,“享受”保险跟享受餐饮、享受旅游、享受时装、享受教育等有同样的内涵。为了实现“享受”保险之梦,我国的保险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其中保险中介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保险承诺卖给谁
保险公司卖出一份保险就是卖出一份承诺。保险公司应该将这份承诺卖给谁?
保险公司要将保单卖给合适的投保人,市场经济买卖自愿,保险公司就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将保险卖给风险厌恶者和诚实之人,而拒绝喜欢冒风险的投机分子和骗子。因此,保险公司需要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风险筛选技术和机制。如果保险公司技术和精力不够,筛选客户的功能可以外包给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了客户的风险筛选机制,既保障了风险厌恶者和诚实之人的权益,又规避了风险投机者,全社会的人为风险会随之下降。
而目前,我们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确实还不能细分客户。例如,车险直销或是电销,统统可以7折,不细分车型、汽车品牌、车的颜色、车的用途、车月行驶里程、车的易损性,驾车人的性别、年龄、经历、经验、婚否等。市场业绩的推动,使得保险公司更多地偏重营销规模,而不管承保的质量和效果。可喜的是,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进行有益的尝试,但还远远不够。
但保险公司也会走另一极端:歧视弱势群体。例如,老年人和体质差的群体可能永远买不到健康保险;这需要国家立法,既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机制,又需要立法保护保险弱势群体享受保险的权利。
保险承诺什么
保险卖出的是一份承诺,应该承诺什么?
保险公司要有明确的告知责任和义务,要承诺得清清楚楚。保险纠纷很大比例源于卖保险时的过分承诺和扩大解释,以及出险后的另类解释。投保人总难理解保险的特定条款,信息是不对称的。
事实上,保险公司有利益冲动。高保费、少保障、低赔付永远是其追求的目标,故而,在保险方案和条款的设计上,保险公司有故意隐藏陷阱的动机,有时还将除外责任写得特小特小(本人在美国经历过若干次),投保人经常予以忽视。
对保险承诺的内容,不能完全依靠保险公司的自律,所以保险监管机构要求报备条款、要求条款的完整解释是绝对必要的;而且,保险条款的解释必须有利于投保人;另外,更重要的是,对恶意设计陷阱的保险公司必须严惩,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叫“惩罚性罚款”(Punitive Penalty),欧美国家这一罚款的金额可能达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欧美国家的实践表明,“惩罚性罚款”条款使得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很高,往往能从经济上抑制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是监管的有效手段,从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这次《保险法》的修订,没有出现“惩罚性罚款”条款,对投保人而言,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承诺是否容易兑现
投保人最关心的是买这份承诺能否兑现,能否容易兑现,这是保险业的核心问题。保险公司能够容易地、简单地兑现保险承诺,社会对保险业将更加信任、更有信心,保险需求将无限制的扩张。
事实上,很多公司也一直在努力,因为这关系到公司的长久生命力。然而,保险承诺的兑现意味着保险公司要不断地掏钱出来赔付,这将扩大其成本,降低其利润。考虑成本和利润的重要性,很多保险公司设计了赔付率指标,考核基层公司和营销机构的业务质量,甚至将薪酬计划与赔付率挂钩,因此,惜赔、拖赔、不赔就成了必然。惜赔、拖赔、不赔的现象应该只是少数和小概率,但严重影响保险业整体形象,导致保险营销越来越难,保险营销人员越来越不受欢迎。
保险赔付完全依靠保险公司的自律同样是不行的。总有一些保险公司急功近利,通过各种手段故意刁难,如重复地要求各种证明和鉴定,而且取得某些证明和鉴定的成本很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那么,只能求助于法庭,而上法庭既需要成本、又需要时间,很多的案件就不了了之,给保险业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欧美国家的实践表明,高额的“惩罚性罚款”是治理“惜赔、拖赔、不赔”的良药,也是保护投保人、振兴保险业有效的手段。
保险公司挑战自我
保险是一个机制,其费率要体现奖优罚劣,费率厘定体现风险程度,所以保险费率绝对需要歧视和区别对待。如何识别和评估投保人的风险程度和差别,从而制订区别对待的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挑战。
外控体系对保险公司也是一大挑战。所谓外控体系即保险公司与代理、公估、4S店、修理厂、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否理顺,并处于良性循环。如果外控体系不完善,误导、假案、欺诈、骗保、返还等既毁坏保险公司声誉,又增加其成本和负担。
事实上,外控系统的完善需要严格的法律环境,如果对恶性欺诈等保险犯罪没有严厉的法律惩罚(犯罪成本太低),外控体系是难以完善的。
保险公司内控体系是根本性的,其中成本控制最为关键。根据保监会数据,我国财险公司2007年总保费约2000亿元人民币,年度赔付约1000亿元,赔付率仅50%略多,但总体承保还是亏损;2008年年运不济,保费规模约2337亿元,年度赔付1418亿元,赔付率达61%,承保大亏。这说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偏高,从而使保险费率难以降低,高价格必然导致消费者剩余降低,消费者不满就会滋生。
与成本高企相关的是,公司运营效率不高。效率既包括人均产能、后台运营、赔付准确和速度等。现有体制下的“大而全”难以体现保险行业专业化和分工,也就难以实现高效率,控制和降低运营成本的难度非常大。
中介作用有多大
“享受”保险,保险业的良性循环保险中介绝不可少,作用很大。
代理人、营销员、市场人员宣传保险、营销保险功不可没,但他们为保险诚信问题承受着巨大压力。他们追求保费规模夸大其词,但并不掌握赔付权,他们的承诺往往成了空头支票。
保险公估,虽力求精益求精、公平公正,但有时也不得不屈从费用压力,为个别保险公司惜赔、少赔提供依据。
保险经纪,承担着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重任,虽然在方案设计、条款修改,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等方面可以做得尽善尽美,但投保人最关心的赔付问题还得依赖保险公司的理赔思路和流程,理赔效率的高低决定了投保人对整个保险业的认可程度。
如果保险行业分工更细,专业化就更强,更多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就会不断涌现。保险中介可以为“享受”保险做很大的贡献,但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人们满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必需品后,就必然考虑自身的风险。中国经济经过30年的高速成长,人民收入大幅提高,保险需求呈现爆炸式增长趋势,保险应该成为生活的必需品之一,它不但代表了一份安心,而且也需要是一种快乐和享受,就像享受衣食住行一样。
虽然,我国保险行业在方方面面还不尽如人意,和谐诚信的局面还没有到来,保险犯罪还难以遏制,投保人有时还不得不跟保险公司斗智斗勇,“享受”保险还是一个希望,但更多的保险业同仁已经在努力,我们每天都看到保险业的成长和进步。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投保人和全社会都将体验到保险业带来的安心和快乐,保险从业人员将热爱这一高尚的职业,全社会将能共同“享受”保险。
(作者为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